张黎明与王玉茹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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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特773号案件名称
张黎明与王玉茹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黎明;王玉茹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特773号申请人:张黎明,女,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王玉茹,女,193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代理人:张建起,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张黎明申请认定王玉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黎明称,张俊宝与王玉茹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分别为张黎明、张建起。张俊宝于2013年6月19日死亡。因王玉茹患有阿尔兹海默病性痴呆,行为不便,特提出如下请求:1、认定王玉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我为王玉茹的监护人。王玉茹之代理人张建起称,张黎明所述属实,同意认定王亚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张黎明作为王玉茹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张俊宝与王玉茹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两人,分别为张黎明(曾用名:张艳英)、张建起。张俊宝于2013年6月19日死亡。王玉茹的父母均已死亡。2021年7月11日,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王玉茹被诊断为:1.头颅外伤(不慎摔伤)2.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3.行动不便4.失眠5.头痛。经张黎明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王玉茹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9月8日该鉴定机构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玉茹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的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依法宣告王玉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黎明作为王玉茹之女,具备监护能力,王玉茹之子张建起亦同意张黎明作为王玉茹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张黎明为王玉茹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玉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黎明为王玉茹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文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笳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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