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常英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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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394号案件名称
张涛、常英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涛;常英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394号原告:张涛,男,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强,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常英锋,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常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庆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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