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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常英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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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394号
  • 案件名称

    张涛、常英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涛;常英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394号原告:张涛,男,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强,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常英锋,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常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庆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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