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艳、李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7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76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春艳、李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郭春艳;李瑞;闫国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春艳(又名郭六女),女,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瑞,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国华,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春艳与被执行人李瑞、闫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瑞偿付申请执行人郭春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20年6月1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为1.5%;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由被执行人闫国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闫国华替被执行人李瑞向申请人郭春艳垫付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瑞追偿,案件受理费151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瑞、闫国华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瑞登记在同胞兄李建与其妻刘雪峰名下的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号楼*单元*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陕***子长市不动产权第***号),另申请人郭春艳与被执行人闫国华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郭春艳自愿撤回本案执行。案件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闫国华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 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凯、徐建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729号 下一篇 张黎明与王玉茹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