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凯、徐建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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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729号案件名称
胡凯、徐建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胡凯;徐建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长沙管理站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胡凯,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大庙口镇鸭塘村1组。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大庙口镇乐福村11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长沙管理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窑岭村巷68号。负责人:吴志勇,系该站站长。徐建华、胡凯申请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长沙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建华、胡凯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二储备资产管理局长沙管理站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丽红审判员 胡恒明审判员 刘满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婉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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