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彭显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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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827号案件名称
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彭显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彭显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827号申请执行人: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平。被执行人:彭显贵,女,1980年03月0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16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7日受理了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彭显贵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显贵应向申请人支付费用14000元。现被执行人彭显贵已将(2021)川16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2827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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