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庆、王代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61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6192号案件名称
郭文庆、王代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郭文庆;王代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6192号原告:郭文庆,男,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巍,贵州好时(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代品,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办事处宾阳居委会人民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915760526B。负责人:周奕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30号裙楼3层、主楼4、6、11-14、16、17层、遵义路30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914475061H。负责人:金颖。原告郭文庆与被告王代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郭文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文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安祥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彭显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827号 下一篇 李家强、李家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081执恢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