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华、郭孝仁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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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97号案件名称
张守华、郭孝仁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守华;郭孝仁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97号原告:张守华,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郭孝仁,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张守华与被告郭孝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张守华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守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弘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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