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5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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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25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高培君;陈京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新 昌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624执2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7173A),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泰坦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华,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0530756Y),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道邱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培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培君,男,1971年03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被执行人:陈京成,男,1970年0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高培君、陈京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24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高培君、陈京成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19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7月07日向被执行人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高培君、陈京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高培君、陈京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昌邑市人民法院、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高培君、陈京成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陈京成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高培君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高培君、陈京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高培君、陈京成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高培君、陈京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潍坊市竞诚纺织有限公司、高培君、陈京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5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赵炜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嘉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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