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平安车行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谢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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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289号案件名称
德昌县平安车行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谢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德昌县平安车行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谢志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289号原告:德昌县平安车行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昌县香城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明,男,1968年3月1日出生,彝族,该公司职工,住德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志军,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原告德昌县平安车行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德昌县平安车行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昌县平安车行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昌县平安车行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德昌县平安车行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兴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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