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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文、李洪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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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33号
  • 案件名称

    于德文、李洪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于德文;李洪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33号申请人:于德文,男,汉族,1950年9月23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李洪运,男,汉族,1957年5月1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于德文申请执行李洪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德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410元,执行费56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洪运的财产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李洪运账户存款1500.30元,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德文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洪运新的财产情况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3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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