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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刘玉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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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72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刘玉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刘玉宏;方志红;梅建龙;王波;方志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负责人:赵耘夫,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大虎,男,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刘玉宏,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方志红(刘玉宏之夫),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梅建龙,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波,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方志平,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玉宏、方志红、梅建龙、王波、方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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