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02民初4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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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02民初4271号案件名称
滨州市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滨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滨州市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02民初4271号申请人:滨州市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高新区205国道以西、滨博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80424159N。法定代表人:韩团结。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70P24F。法定代表人:田耕。被申请人: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21号7-2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2148480X0。法定代表人:于中路。申请人滨州市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69252.1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69252.18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滨州市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静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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