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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婷婷与梁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9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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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9440号
  • 案件名称

    陈婷婷与梁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婷婷;梁三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9440号原告:陈婷婷,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三洋,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陈婷婷与被告梁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经查,被告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8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2021年9月14日原告因被告现被羁押、疫情反复原因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陈婷婷已预付17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莉书记员 张玉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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