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婷婷与梁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9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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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9440号案件名称
陈婷婷与梁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婷婷;梁三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9440号原告:陈婷婷,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三洋,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陈婷婷与被告梁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经查,被告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8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2021年9月14日原告因被告现被羁押、疫情反复原因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陈婷婷已预付17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莉书记员 张玉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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