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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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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323号
  • 案件名称

    杜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杜伟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323号被执行人:杜伟,男,汉族,1994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窑沟村六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404161156。本院在执行(2019)陕0902刑初495号杜伟并处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对杜伟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135.59元依法予以扣划后上缴国库。此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杜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3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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