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王鸿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恢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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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恢367号案件名称
李春、王鸿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春;王鸿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4执恢36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李春、王鸿艳: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南京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春、王鸿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为(2016)吉0204执1015号],依据(2015)船民二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自行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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