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一航、赵满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3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32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一航、赵满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一航;赵满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一航,男,汉族。委托执行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满联,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杨一航与赵满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满联需向杨一航清偿借款本息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被执行人赵满联于2021年9月底前清偿杨一航借款1000元,以后每月月底前向申请人杨一航清偿500元,直至履行完毕。执行费504元被执行人赵满联已向本院缴纳;三、和解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执行;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黎春、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603执396号之三 下一篇 陈荣杰、桂林通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30执保7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