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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航、赵满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3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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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3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一航、赵满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一航;赵满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一航,男,汉族。委托执行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满联,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杨一航与赵满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满联需向杨一航清偿借款本息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被执行人赵满联于2021年9月底前清偿杨一航借款1000元,以后每月月底前向申请人杨一航清偿500元,直至履行完毕。执行费504元被执行人赵满联已向本院缴纳;三、和解协议达成,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执行;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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