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黎春、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603执39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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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603执396号之三案件名称
宋黎春、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鹰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宋黎春;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刘彩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3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黎春,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执行人: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7UXCQIM,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白塔西路D430号。法定代表人:刘彩缨。被执行人:刘彩缨,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黎春与被执行人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刘彩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宋黎春与被执行人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刘彩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603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全明审判员 马俊峰审判员 丁晒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霞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3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黎春,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执行人: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7UXCQIM,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白塔西路D430号。法定代表人:刘彩缨。被执行人:刘彩缨,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黎春与被执行人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刘彩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宋黎春与被执行人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刘彩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603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全明审判员 马俊峰审判员 丁晒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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