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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黎春、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603执39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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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603执39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宋黎春、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鹰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宋黎春;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刘彩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3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黎春,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执行人: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7UXCQIM,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白塔西路D430号。法定代表人:刘彩缨。被执行人:刘彩缨,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黎春与被执行人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刘彩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宋黎春与被执行人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刘彩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603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全明审判员  马俊峰审判员  丁晒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霞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3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黎春,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执行人: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7UXCQIM,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白塔西路D430号。法定代表人:刘彩缨。被执行人:刘彩缨,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黎春与被执行人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刘彩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宋黎春与被执行人鹰潭市辰星家具有限公司、刘彩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603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全明审判员  马俊峰审判员  丁晒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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