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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勇、张长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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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1020号
  • 案件名称

    申华勇、张长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方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申华勇;张长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申华勇,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张长非,男,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关于申华勇申请执行张长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被告张长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申华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张长非负担。}因张长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华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长非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本案实际控制1064.53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划拨,要求法院继续冻结。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长非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长非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4.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长非名下有麦秸秆一垛,本案已现场查封。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张长非周边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四、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长非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张长非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长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张长非采取拘留措施,因疫情原因未能成功。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查证属实的财产可以继续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慈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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