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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冬梅、周进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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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43号
  • 案件名称

    卢冬梅、周进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卢冬梅;周进团;永州市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卢冬梅,女,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周进团,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永州市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小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冬梅与被执行人周进团、永州市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由被执行人周进团、永州市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卢冬梅办理好位于永州市零陵区芝城花园法华路东温馨名苑小区4栋2单元西面一楼x号、x号临街两间门面的不动产权证,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冬梅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21)湘1102执13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周进团、永州市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卢冬梅办理好位于永州市零陵区芝城花园法华路东温馨名苑小区x栋x单元西面一楼x号、x号临街两间门面的不动产权证,申请执行人卢冬梅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送达协助单位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8月9日回函以温馨名苑小区无正确的栋号和不动产权证号,无法协助办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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