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邬伟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213执45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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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213执454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邬伟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邬伟祥;王翠萍;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13执4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1796XN,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76号。法定代表人:朱皆康。被执行人:邬伟祥,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王翠萍,女,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27401598,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180-2号。法定代表人:杜平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邬伟祥、王翠萍、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邬伟祥、王翠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349512.25元、期内欠息24082.77元(截止至2020年6月20日)、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9512.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82.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上浮50%计算);二、邬伟祥、王翠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20931元;三、对邬伟祥、王翠萍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邬伟祥提供抵押的江阴市周庄镇北新西路922号房产与邬伟祥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3元,减半收取计3511.50元、保全费2520元,二项合计6031.50元,由邬伟祥、王翠萍、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预交,邬伟祥、王翠萍、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周 强审判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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