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乡乡富农资经销处、王洪星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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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041号案件名称
瓦房店乡乡富农资经销处、王洪星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瓦房店乡乡富农资经销处;王洪星;瓦房店起杰果蔬专业合作社;瓦房店市农家乐泡崖乡李莉农资连锁经营店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041号原告:瓦房店乡乡富农资经销处,住所地瓦房店市西杨乡西楼沟村西楼沟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OTXEE6X5。法定代表人:王继卫,系该经销处投资人。被告:王洪星,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瓦房店起杰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莲花山村郑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281MA0QCAUF78。法定代表人:吕晓杰,系该合作社主任。被告:瓦房店市农家乐泡崖乡李莉农资连锁经营店,住所地房店市泡崖乡大高屯村大高屯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1MA0X1N8P0G。法定代表人:李莉,系该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瓦房店乡乡富农资经销处与王洪星、瓦房店起杰果蔬专业合作社、瓦房店市农家乐泡崖乡李莉农资连锁经营店关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瓦房店乡乡富农资经销处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瓦房店乡乡富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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