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高教科创城运营有限公司、蒋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9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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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913号之一案件名称
滁州高教科创城运营有限公司、蒋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滁州高教科创城运营有限公司;蒋银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913号之一原告:滁州高教科创城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洪武东路666号国际科创中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3KHL2X。法定代表人:韩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银,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原告滁州高教科创城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唐 超审判员 孙春孺审判员 唐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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