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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2民初50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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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民初50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5071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孙勇,男,住东海县。变更保全被申请人(保全人):孙英,女,住东海县牛。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安,东海县法律工作者。变更保全申请人孙勇与变更保全被申请人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苏0722民初50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孙勇的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并查封了被保全人孙勇名下的房产,保全限额720000元。现被保全人孙勇已在其银行账户提供存款720000元作为担保金,被保全人孙勇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措施,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现被保全人孙勇提供足额现金担保要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孙勇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孙勇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董自李书 记 员  马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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