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813号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郑某;王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13号原告:郑某,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敦化市天禹汽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珑瑀,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王某,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郑某负担。 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伶、孙永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623执4718号 下一篇 葛爱峰、谭海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