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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爱峰、谭海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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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2920号
  • 案件名称

    葛爱峰、谭海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葛爱峰;谭海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2920号申请执行人:葛爱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谭海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葛爱峰与被执行人谭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谭海彦向申请执行人葛爱峰偿还借款人民币5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葛爱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谭海彦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谭海彦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无足额财产,无工商注册信息。3.本院通过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谭海彦名下无不动产,未缴纳住房公积金。4.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海彦承诺从2021年9月开始,于每月的28日前偿还案件款5000元,直至将本案案件款5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0元偿还完毕为止。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时剔除已付部分,放弃部分将不再放弃。4.申请执行人同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谭海彦所有银行卡、网络金融账户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5.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综合上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执行费740元由被执行人谭海彦承担已缴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292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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