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鑫茂建材有限公司、淄博乾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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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81号案件名称
禹城鑫茂建材有限公司、淄博乾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禹城鑫茂建材有限公司;淄博乾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廷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81号申请人:禹城鑫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法定代表人:林万军,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淄博乾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王廷从。被申请人:王廷从,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申请人禹城鑫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乾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廷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禹城鑫茂建材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136170639013961xxxxx)。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乾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廷从的银行存款1436204.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禹城鑫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学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永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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