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举、雒秦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4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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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201号案件名称
杨举、雒秦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举;雒秦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8民初4201号原告:雒秦康,男,1976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杨举,男,1985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雒秦康与被告杨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雒秦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雒秦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1日前,原、被告之间因加工生产纸箱彩面纸有经济往来,截至2021年4月11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23000元货款未付清,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生意往来,被告杨举从原告雒秦康处购买纸箱彩面纸,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1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被告杨举欠原告雒秦康货款23000元。后经原告雒秦康多次讨要,被告杨举一直未给付原告所欠货款,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持诉称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雒秦康与被告杨举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雒秦康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杨举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现原告雒秦康持欠条向被告杨举主张支付货款之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雒秦康货款2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诉讼费共计1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建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丛雅晨 书 记 员 张 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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