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亚、王新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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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285号案件名称
王东亚、王新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东亚;王新建;朱福建;王平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建,住江苏省丰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豫,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辉,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福建,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剑,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丰县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平,住江苏省丰县。上诉人王东亚、王新建因与被上诉人朱福建、原审被告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东亚及王东亚、王新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豫,被上诉人朱福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剑、李瑞峰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丰县人民法院重审。王东亚、王新建预交的上诉费83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苏 团审判员 孟 娟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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