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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宇、王召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5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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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5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董海宇、王召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董海宇;王召清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500号之一申请人:董海宇,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王召清,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申请人董海宇与被申请人王召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50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王召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6228××××7265人民币7285.39元、在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六路支行账6223××××8611人民币406.1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账户6217××××6064人民币220.18元、在交通银行滨州分行营业部账户6222××××6490人民币214.6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XXXe@wx.tenpay.com人民币118.42元。申请人董海宇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董海宇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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