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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展晖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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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406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展晖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展晖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鑫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2406号原告:上海展晖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文丽,总经理。被告:上海鑫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史文。原告上海展晖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展晖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展晖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上海展晖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蒋慧书记员  朱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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