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何军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恢2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恢22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何军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何军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351号。负责人:刘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军,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何军信用卡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0)湘0503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军名下银行存款、房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权、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何军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湘0503执恢22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何军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截止至2021年9月24日,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本金60449.28元及利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自逾期之日起在年利率24%以内按合同约定照计),承担案件受理费863元及执行费。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