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暖洋洋洁能供热有限公司、王胜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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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1民初4678号案件名称
宁夏暖洋洋洁能供热有限公司、王胜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宁夏暖洋洋洁能供热有限公司;王胜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1民初4678号原告:宁夏暖洋洋洁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望远市场(望远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金昌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燕红,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胜君,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宁夏暖洋洋洁能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暖洋洋洁能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暖洋洋洁能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暖洋洋洁能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暖洋洋洁能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新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永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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