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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巨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志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民辖终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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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民辖终5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巨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志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刘志峰;陕西巨源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巨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周睿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峰,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原审第三人:渭南同力通拌合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XX城县北3公里。上诉人陕西巨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志峰、原审第三人渭南同力通拌合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1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巨源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公司虽登记地址在渭南市临渭区,但在临渭区无开发项目,两个开发项目均在XX城县,主要办事机构也在XX城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应当认定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在XX城县;2.一审法院以未提供证据为由驳回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在临渭区根本找不到上诉人的办公场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才打听到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电话,所以法律文书邮寄到上诉人在XX城县的办公室;3.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债权债务转让纠纷,合同争议的房屋在XX城县,因此合同履行地也在XX城县。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陕西巨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公司登记地在渭南市临渭区XX大街XX段,渭南市临渭区应为其住所地,上诉人虽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在XX城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少  锋审  判  员   李  光  华审  判  员   张  战  武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妮  妮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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