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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费勤芸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17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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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17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费勤芸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费勤芸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吴敬梓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31127。负责人:王四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费勤芸,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申请执行费勤芸银行卡纠纷一案,标的33323元,已执行120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和传统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台车辆,未扣押,暂无法处置,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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