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建疆、高成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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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3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建疆、高成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彭建疆;高成岩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建疆,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高成岩,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彭建疆与被执行人高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9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4985.50元,已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标的189985.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申请恢复执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5月6日、6月2日、7月31日、9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付通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投资、无车辆、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6月5日查封(原查封案号:(2020)新0104执1857号)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跃层)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该房产设定抵押且为第四顺位查封,本案不宜处置; 4.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当庭给付申请人5000元; 5.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前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迎亚社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7.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有9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1件案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件案件为终结执行;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帕丽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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