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要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6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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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6659号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要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要伟;程水玲;王小伍;殷雪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6659号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禹州市轩辕路与大同路交叉口西侧。法定代表人:李纯信,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家林,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要伟,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程水玲,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小伍,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殷雪丽,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要伟、程水玲、王小伍、殷雪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颂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宁书 记 员 张智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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