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刘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4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442号案件名称
刘伟、刘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伟;刘云龙;杨翠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44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刘云龙,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杨翠芳(杨珍),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皖1623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刘伟与刘云龙、杨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26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623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翔审判员 顾峰审判员 李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要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6659号 下一篇 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杨会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恢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