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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刘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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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442号
  • 案件名称

    刘伟、刘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伟;刘云龙;杨翠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44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刘云龙,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杨翠芳(杨珍),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皖1623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刘伟与刘云龙、杨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26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623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翔审判员  顾峰审判员  李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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