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谭旗、孙志辉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6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648号
  • 案件名称

    谭旗、孙志辉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谭旗;孙志辉;龚仟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648号原告:谭旗,男,199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孙志辉,男,199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龚仟进,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谭旗、孙志辉与被告龚仟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谭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龚仟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谭旗撤回对被告龚仟进的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原告孙志辉与被告龚仟进之间的合同纠纷。审 判 员  张文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江 虹代理书记员  易 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