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旗、孙志辉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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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648号案件名称
谭旗、孙志辉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谭旗;孙志辉;龚仟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648号原告:谭旗,男,199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孙志辉,男,199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龚仟进,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谭旗、孙志辉与被告龚仟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谭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龚仟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谭旗撤回对被告龚仟进的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原告孙志辉与被告龚仟进之间的合同纠纷。审 判 员 张文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江 虹代理书记员 易 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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