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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晋伟与宋殿生、王庆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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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4946号
  • 案件名称

    潘晋伟与宋殿生、王庆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潘晋伟;宋殿生;王庆辉
  • 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946号原告:潘晋伟,男,1968年4月28日生,住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        被告:宋殿生,男,汉族,1973年1月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庆辉,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生,住红旗615组7号。        原告潘晋伟与被告宋殿生、王庆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殿生、王庆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晋伟撤回对被告宋殿生、王庆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费1520.00元,共计157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郎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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