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晋伟与宋殿生、王庆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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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4946号案件名称
潘晋伟与宋殿生、王庆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潘晋伟;宋殿生;王庆辉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946号原告:潘晋伟,男,1968年4月28日生,住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 被告:宋殿生,男,汉族,1973年1月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庆辉,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生,住红旗615组7号。 原告潘晋伟与被告宋殿生、王庆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殿生、王庆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晋伟撤回对被告宋殿生、王庆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费1520.00元,共计157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郎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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