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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明月、孔维鑫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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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520号
  • 案件名称

    毕明月、孔维鑫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毕明月;孔维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520号申请执行人:毕明月,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孔维鑫,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毕明月与被执行人孔维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81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毕明月因与被执行人孔维鑫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孔维鑫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执恢52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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