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申志刚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5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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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250号之二案件名称
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申志刚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申志刚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2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六街6号1。法定代表人:王继山。被执行人:申志刚,男,1980年02月25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与申志刚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申志刚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401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申志刚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禅炭路901保利东语花园38栋2梯601房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振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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