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与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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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270号案件名称
杨立与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立;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270号原告:杨立,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清健,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晗,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军亮,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华,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市建设局娄底分局办公楼6楼)。法定代表人:曾绍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刚,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肖强,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在审理原告杨立诉被告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立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撤回对被告肖军亮、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立负担。审判员 陈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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