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凌宇、范永年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保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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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保854号案件名称
张凌宇、范永年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凌宇;范永年;李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保854号申请人:张凌宇,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申请人:范永年,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被申请人:李萍,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210821197204273622住大石桥向阳里32号5-4-6。申请人张凌宇与被申请人范永年、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永年、李萍在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张凌宇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永年、李萍在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继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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