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琳琳与卢凯祥、卢昌安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48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4869号案件名称
沈琳琳与卢凯祥、卢昌安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琳琳;陈昌四;卢昌安;卢凯祥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4869号原告:沈琳琳,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凯祥,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卢昌安,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四(系被告卢昌安之妻),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陈昌四,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沈琳琳与被告卢凯祥、卢昌安、陈昌四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沈琳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琳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琳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沈琳琳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沈琳琳负担。审判员 葛宝琴书记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