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骏辉电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3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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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3973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骏辉电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骏辉电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3973号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朋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骏辉电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系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瑞,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骏辉电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朋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骏辉电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超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孔祥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西安骏辉电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维修费39192元及资金占用金(资金占用金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全部支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维修装载机和叉车、翻斗车,2019年8月份至9月份,原告为被告维修装载机共计产生的维修费29192元。2019年11月11日,被告公司员工席阳称翻斗车出事故,向原告预支了10000元维修费,现被告共计下欠原告维修费3919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西安骏辉电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为答辩人维修车辆属实,2019年8月至9月的维修费用,被告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维修清单有原告的签字确认。原告称席阳向原告预支的1万元维修费不符合常理,是否属实无法查证,应认定为席阳的个人借款,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资金占用金无事实依据,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被告是否欠原告39192元修理费的事实存在争议,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维修记录单1份、通话录音2份、微信聊天记录1份。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维修记录单无双方签字确认,通话录音原始载体无法核对,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涉及到维修费的问题。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维修记录单未经被告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双方进行了维修费的结算,本院不予采信。通话录音无原始载体,完整性不能确认,录音内容中被告也未对欠原告29192元维修费未付的情况进行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微信聊天记录未涉及到原告所称的席阳预支1万元维修费的情况,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交通银行付款回单2支、付款申请单1支、微信记录1页,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支付的部分仅是部分维修费,不是全部。经审查,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共支付过81975元维修费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另查,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2021)陕0881执保13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西安骏辉电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410元。本院认为,原告应对其诉讼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出的被告欠原告29192元维修费未付,以及被告公司员工席阳向原告预支的1万元维修费应由被告支付的诉讼请求,被告均不予认可,原告应当提供结算单据等书面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资金占用金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元、保全费410元,由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锦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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