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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01民辖终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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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辖终423号
  • 案件名称

    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商河县亿森苗木专业合作社;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辖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法定代表人:高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冉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安莉,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商河县亿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法定代表人:赵麟,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公司)与被上诉人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安邦公司)、原审被告商河县亿森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商河亿森合作社)、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集团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公司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24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原审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之一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公司的住所地虽然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但另一被告商河亿森合作社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公司提起上诉称,因本案涉及到汇票出票人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上诉人为此已提交了追加该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而该分公司的股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临沂安邦公司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自由选择追索对象而不受承担票据债务的前后顺序的限制,其可以选择前手中任何一人、多人或者全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涉案电子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经被上诉人提示付款被拒后,其现仅将上诉人(票据收款人)、原审被告商河亿森合作社(票据背书人之一)等作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并未向出票人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主张权利。对此,受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即原告对于被告诉讼主体的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被上诉人首先选择本案被告之一即原审被告商河亿森合作社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 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亓玉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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