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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宁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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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353号
  • 案件名称

    熊宁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熊宁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353号被执行人:熊宁,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贵州贵阳,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绝缴纳罚金及退还赃款,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期限内未缴纳罚金,也未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及工商登记等部门发出通知,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对其账户予以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房屋、股权、债权、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三、通过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 超审判员 谢贵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小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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