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永恩、李秋生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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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529号案件名称
孟永恩、李秋生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孟永恩;李秋生;李建云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孟永恩,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秋生,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建云,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豫1221民初4129号民事调解书,在孟永恩申请执行李秋生、李建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221执15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黄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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