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生、胡力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4民初2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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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初2588号案件名称
周春生、胡力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春生;胡力舟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初2588号原告:周春生,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胡力舟,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原告周春生与被告胡力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春生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春生负担。审 判 员 唐期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志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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