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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生、胡力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4民初2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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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4民初2588号
  • 案件名称

    周春生、胡力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周春生;胡力舟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4民初2588号原告:周春生,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胡力舟,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原告周春生与被告胡力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春生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春生负担。审 判 员  唐期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志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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