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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西全、王庆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1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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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1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西全、王庆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西全;王庆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西全。被执行人:王庆明。申请人李西全与被执行人王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2021)鲁1329民初3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8月14日作出(2021)鲁1329执21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庆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庆明名下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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