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西全、王庆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1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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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15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西全、王庆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西全;王庆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西全。被执行人:王庆明。申请人李西全与被执行人王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2021)鲁1329民初3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8月14日作出(2021)鲁1329执21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庆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庆明名下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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